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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规范》的通知

日期:2024-03-29 10:55:51

成住建发〔2024〕32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机构:

按照《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及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工作,特编制本规范。

一、管理责任

受托为物业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其服务的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人要认真梳理其在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中涉及的有关事项,明确物业服务人、业主及其他第三方各自责任,并落实好安全管理服务内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的各项措施。

二、改造技术标准

既有物业小区新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应急、消防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附件1);消防设施设备(附件2)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隔离、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配置自动报警、喷淋、灭火、防排烟、应急照明、防雷接地等装置;充电设备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供配电技术标准;安全监控设备应符合安防监控技术标准。统一充电场所应采用智能充电设备,鼓励电梯轿厢识别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

三、管理规范

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对物业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管理。

(一)制定并不断完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制度。

(二)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纳入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并如实填写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鼓励引入专业运营单位进行管理,引入后物业服务人仍应落实日常巡查要求。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人全员进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培训和演练。

(四)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不应随意关停。按照智能充电设施维护保养规定,定期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的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进行全面检查。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当实施规范化停车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持畅通无阻。充电区域应当明显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         

(六)主动开展日常安全宣传,持续通过业主微信群、QQ群、企业微信公众号推动相关警示教育和安全常识视频,引导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

(七)对违规停放及违规充电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属地街道(镇)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委托专业运营单位管理的,应选择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企业,督促其使用符合标准的充电产品,并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强事故发生时的赔付能力,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应与专业运营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上述规定。同时,经常性督促专业运营单位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和对驻场人员的培训、落实应急管理措施,新增的监控设施应当接入物业小区监控中心。

(九)配合街道(镇)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物业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禁止性行为

(一)严禁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在物业小区停放充电。

(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

(三)严禁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不按规定停放。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住房、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五)严禁在非规定区域充电。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和住宅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架空层、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严禁将电池带回家充电。

(六)严禁“飞线充电”。严禁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七)严禁在易燃品附近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要远离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

(八)严禁长时间充电。

五、其他

有条件的既有物业小区可以参照双流区翰林上岛小区人车分流的做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农民集中居住区、拆迁安置物业小区等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上述内容如与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出台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指南、标准规范不一致的,以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出台的工作指南、标准规范为准。

 

附件:

1.消防技术标准.pdf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pdf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4日

内容来源于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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